《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被保险人和背书

被保险人栏位一般表示为NAME OF ASSURED。信用证下保单一般要求BLANK ENDORSED,单据可以做成被保险人为受益人,然后由受益人在保单背面做空白背书。有的信用证要求被保险人直接做成开证申请人,这时保单不需要背书。保险单据须做成信用证所要求的形式,如果必要的话需要背书。也就是说,保险单据的出具或背书须使其项下获得付款的权利在放单之时或之前被转让。简单来说,就是开证申请人付了款就要拿到保单的权利。
信用证不应要求保险单据出具成“凭来人”或“凭指示”,信用证应当显示被保险人的名称。
当信用证要求保险单据出具成“凭(具名实体)指示”时,保险单据无需显示“凭指示”字样,只要保险单据表明该具名实体为被保险人,或者表明将赔付给该具名实体且没有明确禁止背书转让即可。
当信用证对被保险人未做规定时,保险单据不应表明将赔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或开证行和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实体,或其指示的一方,除非保险单据已经由受益人或该实体作了空白背书,或背书给了开证行或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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